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挖潜节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对“已供未用”或“用而不足”的闲置土地,要采取督促企业加大投资或进行转让、直至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凡是因为用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自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用地企业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