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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国土局:执法者不得入股企业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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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日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制定了国土资源从政执法15条纪律,以规范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行为。
这15条纪律具体为:不准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严禁滥施行政处罚权,不准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不准对处罚金额超范围、超原则自由裁量或者私自减免;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者隐瞒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不准故意拖延行政服务时限、压件,或者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服务对象暗示送钱送物;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和业务有关的中介活动,或者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者对管理、监察对象打击报复;不准到管理相对人处报销应该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者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不准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有碍公正执法的信息;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管理相对人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和亲友牟取私利;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者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禁止借工作之机私自以暂收、暂存为名开具非正常票据,或者收取任何费用据为己有;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工作日午餐禁止酗酒。(杜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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