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资源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吴
图片1 吴邦国,男,汉族,1941年7月生,
·政治人物:温家宝
·政治人物:胡锦涛
·百色市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天津出台管理办法 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9-05-25
七种情况禁止转让

  ● 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是《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该《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办法》明确,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tujian.org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办法》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下列五种转让或转移行为情况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一)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二)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三)住宅房屋因离婚发生转移,被转移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四)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五)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tujian.org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
    ·内蒙古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总价8.81亿
    ·南京推出7幅地块出让 太平南路出让地下土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元旦正式实施
    ·大规模调查表明:多数安徽农民不赞成土地私
    ·内蒙古: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
    ·深圳市出台了八大政策严管土地
    ·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召开
    ·广西国土资源厅实行新闻发布制 及时通报工
    ·江苏明年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电子化
    ·厦门市土地管理出台新举措 保护失地的农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