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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及其范围划分
2009-05-25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出台,对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0平方公里范围内(紫红色I类区,见左图,下同)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市区一环内及政务文化新区以内为工业限制区(淡黄色区域),一律禁止安排新的工业项目,原工业企业逐步实行“退城入园”;滨湖新区核心区30.8平方公里范围(淡黄色区域)也为工业限制区,现有工业企业只减不增。

城市范围内其他地区(棕色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5.36万元/亩。

肥东、肥西县范围内(蓝紫色I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2.2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7.32万元/亩。长丰县范围内(绿色IV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0.6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6.36万元/亩。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赵无名  孙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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