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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不当责任分级追究到个人
2009-05-2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决定行政执法分级承担的责任制,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罚,导致行政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的《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规定,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办理行政审核、许可等事宜的;因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登记资料等失实的;擅自批准减、缓、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费用的;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减免出让金或者违反规定低价出让,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损失的等等。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实行划分承担的方式,比如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等等。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主要决策人和其他决策人承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干预、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指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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