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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问题牵动委员心 建议立法规范土地征用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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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用地的转用、土地收益分配管理、农民宅基地买卖等有关农村发展、农民利益的问题是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大热点。
立法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赵喜林委员向政协大会提出,土地征用补偿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地方政府在行使土地征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赵喜林建议,应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应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另外,需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征用农地解决,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则主要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来解决。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民革中央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民革中央建议,建立土地流转的长效管理机制。首先依托政府,强化中介服务,组建有形市场。以乡镇农经组织为依托,组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服务站,建立农村土地资源台账,记录每个农户土地变动情况,为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提供需求登记,发布流转信息,进行项目推介,指导合同签订,调处各类纠纷,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形成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时,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强化村级经济组织、农户和再承包人三方的“契约”行为。农村基层组织及土地流转机构对每一块流转土地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督促合同实施。中介组织及发包主体村委会要加强对承租方的能力及诚信调查。以确保土地流入者能珍惜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目前“反租倒包”式土地流转占农村土地流转很大份额,民革中央提出,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流转应实行公开招标,阳光操作。而国土部门应当扶持土地信托服务站等中介机构,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开展土地平等定级和评估工作,处理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土地纠纷。
须考虑农民社保
山东代表郭松海则建议,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以让农民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郭松海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在统筹规划下,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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