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明确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有利于提高政府主要领导增强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李贤刘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