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地质环境,3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5种土地资源开发行为需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这5种土地资源开发行为是: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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