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报批的每宗建设用地都要进行两次批前公示,如果你对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开发用途等公示的事项有异议,均可拨打举报电话,有关部门对举报有重大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昨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用地报批须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江西省规定,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等。
■变各级政府逐级报为国土部门逐级报
江西省将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呈报省政府;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批复文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用地批前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
今后,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允许公示的之外,报批的每宗土地都要进行两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重大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并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事时限。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用地批后要及时公布
对经依法正式批准的每宗土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都要及时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布。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性设施用地和绿地率控制指标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本地项目用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报批
江西省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供地情况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要收回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供的,省里将扣减该地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供地情况组织两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要督导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要会同省监察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用地台账分红、绿、蓝三色管理
此外,江西省要求各市县要建立用地台账、耕地实际保有量台账、基本农田保有量台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已造地台账。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全省耕地保有量底线和各市县确保耕地面积的底数,设红色、绿色、蓝色台账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为红色台账,蓝色为造地增地多的地区台账。
对于红色台账管理的地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重大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通过委托协议异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要实地复核,并及时变更耕地保有量台账。(郭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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