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可解除合同 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约管理力度加大,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这是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做出的规定,于2月1日发出通知。
该通知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相反,土地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