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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土地出让最低价 严禁贱卖工业用地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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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据省国土厅人士介绍,今年起我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通知》要求各市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各市、县务必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更新、调查、验收、公布工作。基准地价调整完成前,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不符合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执行,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停止执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且评估结果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评估地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数额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确定。 批准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不准擅自下调。对于国家最低价标准低于我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按我省最低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要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固定场所或媒体上将出让成交价格、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查询服务。 据悉,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加大对工业用地出让监督检查的力度,拟于下半年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以各种变相形式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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