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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一审被判无期
2009-05-25
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一案,被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英福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55岁的被告人王英福曾经担任宁夏贺兰县县长、县委书记,银川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正厅级巡视员等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英福在担任宁夏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有关单位审批征地手续和发包建设项目中,先后5次非法索要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2702687.5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期间,扣除被告人王英福及其家属能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收入所得外,王英福对其巨额财产人民币8825328.71元、美元159028.36元、欧元3200元、日元110849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以受贿罪判处王英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英福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英福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利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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