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扩大了对于开发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同时确定开发商的福利用房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通知》以及去年以来国家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加紧措施,将更好地避免长期以来存在的开发商逃税现象。
《通知》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和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其中说明: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而关于清算条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都将纳入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件。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以前,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开始之初预征后,一直要到这个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给部分开发商以投机的空间:比如可以保留部分房源不销售,就能延缓缴税期限;也有开发商将项目分多期开发,来推迟整体的缴税时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新出台的《通知》能够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对于以前在这方面钻空子的开发商而言,将会产生比较大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述人士同时对记者表示:由于近年来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严征土地增值税是去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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