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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用地扩张——解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调整
2009-05-25

作为国务院31号文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什么要作重大调整,作了哪些调整,今后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将重点投向哪里?深刻领会这种政策调整,有助于今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工作。

从经济上抑制扩张冲动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这将直接抑制其扩张用地冲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现行征收标准,是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当时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 tujian.org

为进一步体现土地调控的要求,真正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而且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标准提高一倍之后,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出现,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库。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同时,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这样一来,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难上加难了。

为耕地保护注入新动力

标准提高,范围更大,可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大幅度增加。怎么用好这笔钱,如何用出更大的效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次政策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其中,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参照这一政策思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新的资金使用政策,不仅彻底改变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tujian.org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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