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制度规定,征(用)地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将用地申请及附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把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待用地获得批准后,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该制度规定,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家和省重点以外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同建设项目、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货币补偿资金不得混用。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统一封闭管理。根据用途,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分为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安置两大部分,进行专项使用、专项管理、专项审计。
征地补偿款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城市房屋拆迁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