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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删除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
2009-05-25
27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与上一次审议稿相比,这次的审议稿中,有不少有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条款也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像私人住宅70年用地到期后,还需不需要续费的问题,新法律草案就取消了以前草案中有关支付费用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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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六次审议稿修取消了有关付费的规定,仅保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条款。(字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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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住宅用地满70年以后,还需不需要再交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原来是要要求交的,后来经过委员们的讨论,觉得这样体现不了我们的这个人本思想,还有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具体生活状况,因此,这个目前暂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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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 新草案还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除了按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外,还应该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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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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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和使用问题,也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随着房价水涨船高,不少开发商出现了将小区车位对外租售的问题。新《物权法(草案)》这次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六审稿对此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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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这是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小区的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你首先得满足他们的需求。通过加入这一点以后,业主的利益在这个方面得到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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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家庭车辆的增加,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关于车位争议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在北京,去年关于物业管理的上千件投诉中,就有近一半是关于停车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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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明确征地补偿费构成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随着各种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市改造进程加快,近年来,关于征地补偿交易也明显增多。那么,征地补偿费到底是怎么构成的,这次的新《物权法(草案)》也给予了明确,同时强调给与被征地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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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修改后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现在存在着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比较忽略,或者比较侵害土地使用者、承包人权益的现象,那么我们要强化,到底怎么强化,就是“足额补偿”是最能够代表这个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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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功成说,除强调足额补偿外,新条款比过去还增加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补偿内容,这使得新草案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联播观点:宁愿慢,不能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物权法分歧大,说来也不奇怪,因为物权法界定的是利益的归属,这本来就是一个社会最棘手的问题。物权法要处理的是哪些资源属于私有,这就要界定哪些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公共利益定义过宽,就难免有人拿着这个大帽子侵害私人财产,这样的事实眼下还有不少。多次审议仍难以达成共识,其实正说明这个社会利益愈发多元化,矛盾更多更突出,也更难以平衡。所以,不管是几审,这部重要法律都急不得,如果仓猝上马带病上路,社会发展就难免出现磕磕绊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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