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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发出通知: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2009-05-25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据国土资源部门估算,目前,全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近2亿亩,其中仅采矿破坏的土地约为9000万亩,每年有百万亩新增的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指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二是法律不健全,法规相对滞后,不适应土地复垦的实际需要;三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追缴复垦费用的难度很大,执法成本高;四是企业在缺少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没有切实负起“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义务。

潘明才强调,土地复垦费必须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要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此外,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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