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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实施有关资金补助办法
2009-05-25
今后若觉得自家住宅处在地质灾害危险点,请尽快申请移居,您还可以获得政府资金补助。18日,省国土资源厅向全省正式下发实施《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规,凡被批准搬迁者,将可获得每户5000元人民币资金补助。

   ●居住地灾危险点威胁范围内方可申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办法,居民移居须符合有关条件方可申报资金补助:一是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二是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三是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四是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五是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六是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资金补助标准: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搬迁及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按照办法要求,我省要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应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保证户户安全,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强调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其安置点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总面积。除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搬迁点可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市、区)异地选择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其余原则上要就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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