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城市郊区及县辖镇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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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召开的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全省农牧区宅基地面积作了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及县辖镇,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据悉,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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