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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新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2009-05-25
据西藏商报报道,为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未批先建情况,我区今年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确定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本暂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县(市)政府批准。

县(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和申报材料的组件、报批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件和呈报工作,同级政府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批材料经审查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行署(市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土地窗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接收一站式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初审的报件,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审批权限方面,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每宗地100亩(含100亩)以上,未利用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农用地转用每宗地100亩以下,未利用地1000亩以下的,由政府分管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主席审定。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方式报批,县(市)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占用土地30亩以下的,由县(市)批准,报上一级政府(行署)备案;占用土地30亩以上、75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市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占用土地75亩以上、1050亩以下的,由自治区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超过1050亩的,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律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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