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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出让拒绝“劣迹”开发商
2009-05-25
昨天(8月14日),广州市国土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表示,参与土地竞买的开发商如果曾经犯下“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其他不良业绩”等劣迹,将被拒之门外。据悉,这是广州首次引入该类规范,也在全国创下先例。

8月18日,广州市将公开挂牌出让天河区珠江新城一幅地块,为金融办公的商办用地,用地面积6805平方米,建筑面积达到88466平方米,最低交易价2.106亿元。公告显示,此次土地出让特别设置竞买人进入门槛:凡竞买土地申请人名下有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其他不良业绩的情况,不予接受竞买申请;凡有不良业绩单位、组织、个人联合参与竞买并提出竞买土地申请的,不予接受联合体的竞买申请。

其实,国内对于土地竞买人的门槛限制已有先例。比如去年,上海北外滩“地王”竞买时,对境外竞买人就要求是银行存款在2亿美元及以上,且有投资开发高档写字楼或高档宾馆业绩;境内竞买人则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注册资金在1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等要求。

“但是,上海的这些限制都属于开发资质的正面的硬性要求,而非不良记录等负面的排除性条款。”易居中国研究院专家表示,“广州这种开先河的做法,其实是响应了楼市调控的国六条中对于开发商违法囤积土地问题的防范,有利于房地产开发有序、受控进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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