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今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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