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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新规:不得低价供地和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
2009-05-25
针对部分市县政府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减免核算出让金、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

  省政府明确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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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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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者调整土地出让金。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政府还规定,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市、县政府不能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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