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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房产登记
2009-05-25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日前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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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介绍说,随着上海城市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本市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已由地面向地下空间发展。目前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大量的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建筑物和民防工程等开发建设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对上海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目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规范和管理,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规范,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最近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一《试行规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试行规定》有针对性对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将地下空间按开发建设方式界定为两种情形,分类明确用地审批程序。第二,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范围。第三,明确地下空间供地方式及转让原则。《试行规定》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土地使用权。过去,政府提供地下空间大多是无偿的,而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即便是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的,在房地产转让时,也要补办出让手续或者交纳土地收益费。所以,从保护已建成地下建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理顺土地资源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试行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方面,对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维持原权属关系,不增加其义务;另一方面,该地下建筑物需要转让的,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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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试行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登记的办法。地下空间的登记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并根据地下建筑物的特殊性,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范围,同时在权证上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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