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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2009-05-25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可向县、市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为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甘肃省政府近日下发了《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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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县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意见书或会议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达成一致的,根据不同情况,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提出决定维持、决定变更、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裁决意见,并报省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等存在争议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裁决申请书后,须在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要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市、县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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