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规定,在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依照职权组织听证。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