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协调须在3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意见60日内作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省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决。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省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意见。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