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办法规定,安置补偿费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需提前预存;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用地。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人介绍,为有效预防拖欠征地补偿费行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利益受损,《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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