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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塞上农民新居”用地
2009-05-25
针对我区农村部分地区存在的盲目建设和乱占耕地现象,国土资源厅根据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日前提出了规范“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门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规划,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要求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今后,凡没有村庄规划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工程,自治区将不予批准项目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暂停审批单独零星的农民宅基地。农村村庄和民居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尊重农民意愿,以改造扩建为主。同时,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大拆大建占用耕地,杜绝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还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制定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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