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并执行。该办法规定,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该《办法》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该《办法》规定,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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