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被纳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基础标准为215元,全部从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组成,主要以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按2:4:4比例筹资建立。新征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并享受政府全额补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