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市的土地出让合同将以更为细化的条款出台,并有望从7月1日付诸实施。
据悉,国家版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闲置浪费土地,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按照示范文本签订补充协议。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把开、竣工时间写进土地出让合同,我市在春节前就已经结合完善合同对此有所考虑。但是,我市完善后的土地出让合同,将比“国家版本”更加明细。目前,已经纳入考虑范围的包括: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每天大致的工作量;国土部门与审计管理部门联合督查开发商的日均投入资金的投放量,等等。同时,对于开发商违反土地合同约定,超高、超密度、超容积率开发等弄虚作假问题,也纳入了土地出让后的跟踪管理。而南京新的土地出让合同,也极有可能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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