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认,依法转为国有,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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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村民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使用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工商企业等生产用地,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该企业;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收益,由政府授权部门在提取了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金和教育救助金后,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城中村改造公告发布后,在改造范围内不属于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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