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