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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新规支持非公经济
2009-05-2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及优惠政策作了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规定将非公有制经济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拉动地方经济作用大、纳税额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重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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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供地方式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的,与其他土地使用者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和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现行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应低于依法确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的用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tujian.org

  鼓励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财团到哈大齐工业走廊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经批准可以通过转让或者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二次开发后的级差收益;也可以由政府将已完成基础建设的土地收回,并按其土地使用权价格另行划出相应面积土地,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鼓励省内城市中心区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企业原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处置。在工业走廊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分年度缴纳租金;经批准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也可实行保留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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