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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出台
2009-05-25
为了加强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于近日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今后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坚持“四统一”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招投标、统一监理、统一实施。

  《办法》规定,开发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工程招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双方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书。

  《办法》还规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如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应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招标人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确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中筛选;工程施工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依法选定施工单位等。

  此外,对于工程的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应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或国家部委批准的丙级(含丙级)以上的农田水利、地质灾害治理、生态工程等监理资质,工作人员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业务应与其在职人员所学的专业基本接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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