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区国土资源部门完善补偿、安置制度,在审查征地报件时,按照自治区政府56次常务会议规定的“川区水浇地要达到地块年标准产值的15倍以上;山区要达到10倍以上;同地同价,不得随意降低”的补偿倍数严格审查;同时,加强对征地过程实施监管,明确要求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维护了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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