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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制定土地法
2009-05-25
吴瑞林等30余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再一次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议案。

  早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吴瑞林等代表就曾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典>的议案》,并由大会交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办理。当年年底,人大环资委以即将修改《土地管理法》等为由答复容后再议,以致未能列入当期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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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前颁布、于1987年、1998年作部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改至今未见端倪,且《土地管理法》不能代替《土地法》。目前我国的土地现状更为迫切地需要土地根本大法的尽快出台。为此再次提出《土地法》立法动议。”吴瑞林代表在议案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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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份题为《关于再次提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议案中,吴瑞林等人用少见的浓墨阐述了制定土地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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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说,土地是构成国家的三大要素之一。我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5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及其领空。当前钓鱼岛、台湾、澎湖列岛、东沙、西沙、南沙群岛和其它数以千计的小岛和海域,相邻国家常怀觊觎之心,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保卫和行使管理权,应有一部《土地法》加以阐明。 tujian.org

  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角度而言,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制定《土地法》“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迫切性”。以往法律重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以维护人的权利义务为主,乃将民法定为基本法;而今法律还要重在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为保障人类生存安全,应将《土地法》定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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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称,制定《土地法》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土地利用必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利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使生态良好,人民生活富裕,保证一代接一代的永续发展。我国土改后,发扬农民互助合作个体经营积极性与后来强化的集体经营积极性,这两个积极性是完全可以统一的、逐步发展的;但当时人的主观意志却把它孤立分开,说前者是资本主义,后者是社会主义,进而把这两种积极性对立起来而上升为两条路线的斗争。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亦是如此:历史上99.99%的年代人与自然是和谐的,而此时却把它说成是对立的,于是发动群众“征服自然”,强调人定胜天,于是森林草原湖海遭到严重破坏,环境恶化直接威胁人类生存。时至今日,应该猛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土地法》以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使当代人及子孙万代能在土地上安全、健康生存。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议案说,土地法权具有双重性:按自然法则行使的主权性权称为土地地权,按社会经济规律行使的财产性权称为土地产权。地权由国家行使,产权由利用主体行使。这两项权力和权利是同时并存于一块土地上。但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并不是天生协调的。两种规律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其主导一面是自然规律。所以行使土地产权必先服从地权。由于行使土地产权是以服从自然规律为前提,协调这种权力与权利关系才是先进的土地产权制度。即《土地法》先要确立地权,然后明晰产权。也就是说,先将地权定位,然后产权才能到位。如此,双重权利并行不悖,有效地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土地法》,中国最早的《土地法》是德人单维廉起草的《青岛土地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土地法。后来,孙中山提倡平均地权,民国政府于1930年制定《土地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时期又先后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陕甘宁土地法》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即颁布《土地改革法》,1960年代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制定《土地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尽快制定土地法”。1993-1997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将制定《土地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以修改土地管理法而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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