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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不得拒收
2009-05-25
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将更加规范。海南省政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近日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向土地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是前些年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采取的举措。2000年6月份始,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换地权益书的基本功能就是“换地”,政府用换地权益书换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用地者凭换地权益书从政府手中换回等价的土地使用权。但几年来,换地权益书收回数量不多,流转行为也不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

政府可直接向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

《办法》规定,海南经济特区符合核发换地权益书条件的土地权益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申请,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后,由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地权益书。

土地权益人如不提出申请,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应告知权益人在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可直接委托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向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土地价格评估费用由土地权益人承担。

另外,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在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换地权益书载明的权益价值向政府等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换地权益书流转质押应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

《办法》规定,换地权益书流转、质押,应到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质押登记手续。另外,申请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流转、质押合同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换地权益书,流转、质押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注销原换地权益书,向变更后的权益人颁发由本级政府核发的换地权益书或在质押的换地权益书上注明质押情况。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县土地部门要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换地权益书可整体流转或分割流转

根据规定,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分割流转。换地权益书分割后核发的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之和,应等于原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受让市县政府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受让市、县政府出让的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以货币支付30%。

政府不得拒收用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

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受让市县政府以本市、县人民政府签发的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拒收;对于以换地权益书记载的价值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换地权益书剩余的价值,应当另行核发相应的换地权益书。

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核准后,由市、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销毁。

四种情形政府官员要担责

《办法》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核发换地权益书或者办理流转变更、质押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拒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对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价值拒发相应价值的换地权益书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销毁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的。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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