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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土地管理 兰州市明确:强行用地主要领导担责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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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日前转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市、县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
未通过预审 不得申请用地
各级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一经划定 基本农田不得擅用
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强行用地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各市州政府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群体性事件、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务员涉及土地违法可行政处分
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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