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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控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
2009-05-25

省厅发文明确,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引导村居向集镇和空心村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这是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的。

《意见》指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意见》要求,各地要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强调,要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来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意见》指出,要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意见》提出,要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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