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培训班上获悉,根据初步统计,到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为81.33万人,另外还有19.97万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40.58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目前,江苏省征地规模约为每年30万亩,按每亩地1人预算,每年约30万农民失去土地。随着全省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未来十年江苏省还将有大量土地被征用,还将形成约300万被征地农民。今年9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据了解,目前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徐州、泰州等9个省辖市已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事实上,全省各地对被征地农民一直都有相应的安置办法,对他们的保障早已有之。只是由于地区差异,安置方式不一。省劳动保障厅农保处处长陈秀山介绍,过去江苏省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主要有五种方式:
一是商业保险与一次性货币安置相结合。有的地区对被抚养人 16周岁以下 、剩余劳动力和被保养人,分别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和采取商业保险办法实行保养安置。二是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扬州市仪征化纤厂1997年征地时,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三是采取留用地安置。在苏州,明确要求采取留用地的做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留用地上建造工场、物业用房,自己经营或出租,从经营收益中按一定标准发给被征地农民。四是集中投资,定期分红。有的地方将征地安置费分成若干股份,再量化到人,由乡 镇 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年终按经营收益及个人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五是采取就业帮扶。一些开发区、园区及工程建设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提供岗位。
多种安置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面临的困境,但存在一定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缺乏长期保障。相关人士在分析该问题时表示,在全省实行统一的保障办法之前,各地的补偿标准偏低,由于征地项目主体不同,同一地区执行的标准有时也不相同。农民失去土地后,切断了生活基础,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据南京调查的2455名失地农民中,参加城保的只有66人,参加农保的449人,两项保险均参加的35人,有近80%的失地农民仅靠安置费度日,长期生活无保障。一些地方补偿安置难以到位,某县15个乡 镇 中,仅有2个乡 镇 及时支付了补偿安置费。此外,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低和用人单位要求高等多方面因素,失地农民往往就业无门,就业后又失业的现象十分普遍。
尽管各地有各自的办法,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必要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实施制度性安排,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2003年4月,省委李源潮书记在省委办公厅第61期快报上批示指出:“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要有法规。”当年12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28个县 市、区 开展试点。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开始在全省正式施行。“省政府《办法》出台后,就不是试点了,而要全面推开。”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殊保障对象,采取的特别保障方式。”陈秀山介绍说。新的保障办法旨在建立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之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为失地农民构建起一张强大而有效的生活保障网。
这张“网”明确了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筹资机制,明确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还明确,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陈秀山表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原一次性安置办法的改革,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还要逐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他举例说,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医疗、技能培训等项目,按照“总体计划、分块解决、逐步推进、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研究解决办法。还涉及到与城保、农保相互衔接、相互转换的问题,与农保衔接比较简便,在与城保衔接中,应明确失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私有资产,折算冲抵后多余的部分应归个人所有,等等。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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