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省城市民关注的旧村(居)改造的无序局面将不再出现。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济南市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旧村(居)改造涉及到的规划管理、土地处置、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均有了明确规定,但违规改造被叫停前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产的善后处理办法仍在研究制定中,估计不久即可出台。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规定,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不得扩建旧居住区;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居)要严格控制改扩建;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容貌要求,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要求,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旧村(居)改造必须将村(居)全部土地资源进行统筹规划,除用于安置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居住用地,和用于村(居)民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生活保障用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由政府统征储备。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只能内部转让。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减半收缴除供水、热源、燃气管网建设费之外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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