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获得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理门,不得再行往下授权;对违规操作者,国土资源部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该《通知》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工作,对国土资源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违规操作者,《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在此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通知》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即凡已发证但与该《通知》规定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将审批登记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办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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