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须提交储量年度报告或核实报告、占用储量登记表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缴纳相应价款
近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向14个市(州)局、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印发《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提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的,一律实行有偿延续。原探矿权人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探明矿产地并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的延续登记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做好采矿权有偿延续准备工作,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储量监测年度报告或储量核查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或采矿权询价类比报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对矿产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予以审批,对采矿权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办法》说,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除按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储量年度报告或核实报告、占用储量登记表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按评估价向采矿登记机关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延续期限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为最长不超过30年、20年、10年。原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采矿登记的,按协议出让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证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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