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联合发出通知,向14个市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甘肃矿区、省农垦事业办国土资源局印发了《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查处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行政违法案件,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监察部门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连同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行政监察部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问题,涉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违法事实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办法》强调,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交办调查的土地、矿产行政违法问题,应按指定时间或1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反馈;对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查处结案,并将查处结果上报案件交办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应报请案件交办机关审查同意,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查处。对拒不查处或久拖不决,造成国土资源严重破坏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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