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报批用地时须附预存款进账凭证,预存款不得少于征地补偿费总额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称,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拨付;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广东省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源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证明,以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通知还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情况的要严肃查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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