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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明确指出:土地犯罪负刑事责任
2009-05-25
我市对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理,结束土地犯罪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历史。

市政府昨日下达《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明确要“建立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 移送制度”。对违法用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坚决打击非法倒卖土地、擅自占用农用地和将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等行为。

通知明确:对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要没收违法所得。其用地属擅自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符合规划要求的,也要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罚款。

对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罚款。

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的,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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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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