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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权威解读26号政府令
2009-05-25
梁保华省长签署的第26号省政府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在《新华日报》发布,9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执行。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立法,在全国还是首次。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张洪甫副厅长。

  记者:第26号省政府令涉及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备受关注。请谈一谈这部规章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张: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省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上,我省目前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虽然这种方式简单易操作,但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不能就业,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尤其是中老年失地农民。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03年初,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法制办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10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全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28个市、县、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此后,又有33个市、县、区主动参与试点。因此,这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这个《办法》是水到渠成。

  记者:提高对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究竟提高了多少?

  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四类地区每亩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1600、1400、1200元。二是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提高到10倍。三是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政府作相应提高。四是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17000、13000、11000。举个例子:假设人均耕地1亩,按最低限计算,第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比原来增加了47%,其他三类地区增长幅度更大。

  记者: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资金是关键。《办法》对保障资金的来源作了哪些规定?

  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除此之外,省政府考虑到:经济发展必然需要资源的保障,但决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也应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经营性土地收益是不应只用于基础建设,也要从中拿出一块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让利于民。基于这一观点,《办法》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10000、9000、8000元。《办法》还规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记者:《办法》对保障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张:首先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5000、4000、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保障的标准,《办法》规定的是最低标准,也是按四类地区作了规定,其中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分别为每月160、140、120、10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分别为每月140、120、100、80元;其中养老金分别为每月200、170、140、120元。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对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供保障的措施,第二十一条明确:“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被征地农民即使不能就业,也可以通过享受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医疗上也能有所保障。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张:选择权的问题,立法起草中我们进行了反复斟酌和论证。我们认为,作为保障资金主要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属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不给选择权在法理上缺乏足够的依据,而且《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取得被征地农户同意。这一规定,已经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选择权。

  同时,为引导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到基本生活保障中来,《办法》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际上,按照《办法》的规定,经过测算,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累计领取的保障金,比选择一次性领取的货币补偿,平均增加了近1倍,因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享受政府的补贴。以一类地区16周岁人员为例,计算到75岁,选择一次性领取可得2.96万元,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累计可得5.64万元。我想,如果我们给农民把账算清,宣传到位,大多数被征地农民会参加到基本生活保障中来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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