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以使征地拆迁补偿更有保障。这是省政府日前发出的《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通知》的规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困难的补助、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和特殊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的调节,其来源主要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比例,但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5%(平均纯收益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不得低于新增费收入的10%。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省、市州、县市区都设立专账,分账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通知同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账。挪用专项资金的,各级政府要负责追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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